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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证焊接“零容忍”!平谷区某企业因一人违规受处罚

时间:2026.03.24 16:43:36   点击: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厂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杂工常某某在车间进行焊接作业,但常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

经调查,北京某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因其高风险性,极易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灾难性事故。持证上岗不仅是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护身符”,更是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底线要求”。为此,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明确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一规定凸显了国家对特种作业安全的高度重视,划定了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培训”的错误倾向。有的企业为节省成本或图省事,安排未取得操作证的普通员工(如本案中的“杂工”)从事焊接等特种作业;有的企业对资质审核把关不严,甚至默许无证人员上岗。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更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必须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定资格不可逾越。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确保“人证合一、持证上岗”。任何试图通过“临时顶替”“内部培训代替法定培训”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聚焦“是否持证上岗”这一关键环节,重点打击无证作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这不仅是落实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更是以严格执法为抓手,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举措。通过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迫使企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严格审核资质,确保特种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彻底消除这一重大事故隐患。要深刻认识到,“持证上岗”是保障安全的底线,任何侥幸心理和违规操作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唯有时刻紧绷安全弦,方能筑牢企业发展的安全基石。


原文链接:https://yjglj.beijing.gov.cn/art/2026/3/24/art_4578_752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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