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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05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大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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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对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管理基本制度政策主要内容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的基本要求
1、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城市规划的实施。
2、熟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3、熟悉施工许可制度。
4、熟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5、了解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关系。
6、了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
7、了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8、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三)要点说明
1、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
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中城市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控制和引导各项用地的开发和投资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修建安排及其规划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
    2、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关系
城市规划管理决定未来房地产开发价值和最有效利用程度,决定未来城市各区位房地产开发价值和有效利用程度。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调控地价的手段。
    3、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
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
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
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
    5、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活动。
6、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
注册建筑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和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级别设置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和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7、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有法定的范围。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8、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建设监理是对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的各个阶段的管理与监督。建设监理机构,指符合规定条件而经批准成立、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条款,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社会监理是委托性的,业主可以委托一个单位监理,也可同时委托几个单位监理;监理范围可以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阶段监理。
9、施工许可制度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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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秩名 [来源]建设部 [时间]200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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