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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机构,建设部负责监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审核。准予注册的,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核发建设部监制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10、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 (1)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的构成。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是房地产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成。 (2)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内容。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良好行为纪录、机构不良行为纪录、估价项目汇总、估价项目基本情况、股东(合伙人)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机构资质年审情况、投诉情况等。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业绩汇总、估价项目、继续教育情况、科研能力表现、良好行为纪录、不良行为纪录、投诉情况等。 (3)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建设部组织建立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系统管理部门,在建设部领导下,负责一级房地产机构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登记、审核、更新及管理等工作,提供网上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起草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征集、使用和更新的规则与方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范围和保留时限,投诉信息的处理与管理办法等。 信用档案信息依法从多种途径采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从政府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并与机构资质审批、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合。不良行为记录,除了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报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及时报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房地产信用档案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直接报送,或由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采集并审核后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从)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11、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担保风险基金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30倍;超过30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12、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学(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4年8月,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我国组建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它是隶属于建设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2004年7月12日,经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缩写为CIREA)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主要通过以下工作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自律情况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建立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制止低价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道德规范,实施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参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实施跟踪管理等。
九、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政策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的基本要求 1、掌握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维修基金的性质、筹集使用、管理。 2、熟悉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3、了解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的性质。 4、了解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3、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公约制度、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4、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指所拥有物业的产权人。业主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和参与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的权利。业主应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③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名的单数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经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分担。 5、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一种公共契约,属于协议、合约的性质。它是由全体业主承诺共同订立的,规定业主物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包括物业使用人、继受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业主公约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手段,要求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6、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7、维修基金的性质、筹集使用、管理 (1)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2)维修资金的归集。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资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房出售以后,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向缴交。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该部分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不管是商品住宅销售后还是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维修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4)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的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资金帐目经业主大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批报管理制度、财务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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