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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习题一答案: 问题1:该单位招标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与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垫付工程款有不同的要求,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定组成人员,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总数1/2,不符合目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有关规定,组成人员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占成员总数的2/3以上。 开标会不应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应由招标单位的代表主持会议。 在投标截止日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在原报价方案的基础上提出降价方案,是对原投标方案的补充文件,属于有效文件,招标方不应拒绝此方案。 开标会上对退标单位应公开宣读其单位名称。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 迟签约时间。 问题2: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问题3:招标标底的编制原则,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划分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图纸,招标方工程量清单,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资源市场价格,编制标底;标底应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应有利于市场竞争和质量保证;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所组成应考虑风险因素的变化;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 问题4:评标过程中的技术性评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技术的先进性,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劳务、材料、机械设备供给的保障性,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可靠性。商务性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报价费用的变动性。
连习题二答案: 问题1 答:拟订招标程序存在的问题: (1)在提出招标申请之前,须根据立项审批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对招标资质的审查。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审之后应进行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除非该工程采用无标底招标)。 (3)发布招标邀请书应改为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公告。 (4)在召开招标预备会之前应组织投标单位勘察施工现场。 问题2 答:招标人将项目细化对部分项目不公开招标是错误的。在投标预备会以后与投标单位谈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单位不仅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经过评审的单位以外确定中标人是不正确的。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将主体工程分包违反有关规定。中标单位垫付资金不得替代履约保险。 问题3 答:常见废标的类型有: (1)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4)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连习题三答案: 问题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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