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炼钢车间热修区及热修区班组休息室在钢水吊运影响范围之内;2.高线车间煤气加热炉二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地址:https://www.mem.gov.cn/xw/yjglbgzdt/202203/t20220302_408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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