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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与安全生产有关系的隐患称为“事故隐患”,一般也称为“隐患”。
· 《现代劳动关系词典》把“事故隐患”定义为:企业的设备、设施、厂房、环境等方面存在的能够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
·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把 “事故隐患”定义为: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 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定义“事故隐患”为:劳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定义“事故隐患”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综上所述,“隐患”一词最初的含义就是隐藏的祸患,而安全生产领域所指的“隐患”,并非是隐藏的祸患,而是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
之所以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称为“隐患”,是因为“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患”即祸患、不好的状况,而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小概率事件。因此,它们都是藏而不露、不易为人们所发现,所以博大精深的汉语创造了“隐患”一词,而在国外是没有“隐患”一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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